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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三则!涉及深汕这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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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三则!涉及深汕这些地方......

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鹅埠镇(街道)蛟湖村、鹅埠村,项目面积约为0.4235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二、征收目的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鹅埠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2日。特此公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2月2日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鹅埠镇(街道)蛟湖村,项目面积约为1.1448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二、征收目的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鹅埠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1日。特此公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2月2日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鹅埠镇(街道)上北村,项目面积约为7.1809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二、征收目的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鹅埠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1日。特此公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2月2日我家深汕 | 新媒体以上来源 |深汕网欢迎在下面【留言区】发表你的意见部分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欢迎订阅我家深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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